2020年东莞自考《国际投资法》章节复习题: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编辑整理:东莞自考网 发表时间:2020-11-14 16:07:46 【大 中 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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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东莞自考《国际投资法》章节复习题: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一、判断题
1、利用外资合作开发自然资源,与一般利用外资的合作方式不同,外国投资者必须取得资源开采权。
2.合作开发的东道国一方通常为政府或国家公司。
3.国际合作开采,除少数采取合营企业(股份式)外,大多采取契约式合营。合作双方并不组成共同的独立法律实体,仍是分别独立的法人。
4.外国石油公司负责所有阶段的投资并承担风险,是联合作业的一个重要特点。
5.双方在开发阶段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共同管理,是石油分成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
6.石油产品全部由东道国或其国家石油公司取得,外国合同者只是取得相应的报酬,通常是取得一部分石油产品,是服务合同的特点。
7、在国际石油合作开发中,无风险的服务合同意味着东道国没有风险。
8、关于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虽有多种学说,但争论的焦点在于:特许协议是公法契约还是私法协议。
9、特许协议法律性质之争的关键,在于国家的国际责任问题。也就是说,特许协议能否像国际条约一样对当事国改废协议的权力有拘束力。
10、承认特许协议对当事国改变协议的权力有约束力是共识,但分歧焦点是:特许协议能否像国际条约一样对当事国改废协议的权力有拘束力。
11、特许协议与一般私人契约不同,协议中往往订有适用国际法或一般法律原则条款或国际仲裁条款,这就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合意,使协议“国际化”,其契约义务就具有“国际义务”的性质,国家若单方面改变契约条款,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是违反国际义务,构成国际法上的违法行为,国家应负国际责任。
12、在BOT项目中,政府不单是管理者,也是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13、BOT项目的中标人一般是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协议取得特许权,并在特许期内全权负责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采购、运营和维护。
14、 BOT特许公司的股东,有权以其在特许公司中的股份设立质押或设立任何其他担保权益。
15、与其他贷款方式不同,BOT项目贷款的追索权通常是有限的。
16、在BOT项目中,政府保证实质是政府在项目协议中的义务和承诺,它与担保法中担保的概念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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