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自考违纪行为可以撤销吗?
编辑整理:东莞自考网 发表时间:2022-06-07 15:08:05 【大 中 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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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违纪行为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撤销处分的必备条件
1、自考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2、努力学习,遵守教学秩序,学习成绩有明显的提高。
3、受处分后无违纪违规行为。
4、按期交纳自考学费。
以下情况所受处分不予撤销:
1、自考学生受两次以上纪律处分的(包括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自考学生受处分后不够撤销处分申请时间的(即通报批评、警告为三个月;严重警告、记过为六个月)。
3、自考学生违规、违纪情节恶劣的。
4、凡属自学考试作弊的各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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