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莞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登录 网站导航

东莞自考网

咨询热线:177-2280-6683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收养解除的法律后果

编辑整理:东莞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9:25   【 】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收养解除的法律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依据我国《收养法》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如下:
  1、涉及身份关系的法律后果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不再存在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也随之消除。
  (2)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由他们协商确定
  2、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后果
  (1)生父母或其他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或其他送养人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这种后果多发生于养子女尚未成年,因生父母或其他送养人反悔而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导致生父母或其他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无权要求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补偿。
  (2)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由于养父母承担了各种义务,才将养子女抚养成人,基于权利义务相对等的一般法律原则,在养子女成年后,对养父母就应当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即使收养关系终止,经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养子女,仍然有义务给予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一定的生活费。
  (3)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只要收养关系的终止是由于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所致,无论养父母是否“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养父母都有权要求成年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本文标签:东莞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收养解除的法律后果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dongguanzikao.com

本文地址:http://www.dongguanzikao.com/zl/10024.html


《东莞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东莞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