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莞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登录 网站导航

东莞自考网

咨询热线:177-2280-6683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2007年度自学考试“法理学”复习资料一

编辑整理:东莞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6:21   【 】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导论

  (一)中国先秦时期,与现在所讲的“法学”近似的词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刑名法术之学”将“刑名”和“法术”两词联在一起,其中“名”指的是循名责实、赏罚分明。“刑名”也可以作刑种解。“术”指的是君主实行统治的策略、手段。自汉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但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这一名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文化大量传入后才广泛使用。

  (二)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三)法学的分类?

  答:第一,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

  1、国内法学,其中又可分为宪法、民法、刑法等各部门法;

  2、国际法学(广义),又可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3、法律史学,又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两者又可再分为通史、国别史、断代史、专史等;

  4、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这里之所以将二者并列,因为比较法(或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通常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双边或多边的比较研究。

  第二、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又可分为:1、立法学,即研究立法原则,立法规则,立法预测,立法体制(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形式的规范化,法律的统一化,立法体系,法律整理、汇编、编纂以及对立法的评价,等等。这里讲的立法和法律都是从广义上讲的,即指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2、法律解释学,实质上即中外历史上早已出现的注释法学。3、法律社会学,即研究法律制定后如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以保证实施,法律的社会作用(功能)和效果究竟如何,法律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等等。

  第三、从认识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目前,我国法学界把理论法学称为“法理学”或“法学基础理论”,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等。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应用的法学分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及这种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从这一意义上说,以上所讲的那些法学分科,除法理学和法律思想史以外,都可以归入应用法学。.

  第四、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看,法学又可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以上所讲的三种分科都属于法学本科,但在法学体系和法学分科的传统概念中,法学中除本科外,还包括法学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或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之间的一些边缘学科,如科技法学、刑事侦察学、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犯罪心理学、证据学、法律统计学、法律教育学等。

  因此,在以上十一各分科中,应用法学和法学的本科并不是法学体系中的独立的分科,能成为独立分科的仅有九个,即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法学的边缘学科。在每一独立分科中,又可再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较低的分科。

  (四)法律体系是指由本国各部门法构成的整体。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为广。

  法律院校的课程设置应以法学体系的分科作为基础。

  我国的法学体系应以本国法制建设作为基础,同时也应考虑国外法学分科的现状。

  (五)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上才产生的。

  法学产生的前提,一般地说就是:第一,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第二、社会上已出现了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是实践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

  (六)1、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的法学有那些区别?

  答:马克思主义法学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它与以往的法学具有原则的区别。

  首先,以往的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他们中有的人认为法是与经济无关的,甚至法是决定经济的;有的人虽然承认法与经济有关,但却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

 

[1]  

本文标签:东莞自考 串讲笔记 2007年度自学考试“法理学”复习资料一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dongguanzikao.com

本文地址:http://www.dongguanzikao.com/zl/4330.html


《东莞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东莞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