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莞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登录 网站导航

东莞自考网

咨询热线:177-2280-6683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九章(1)

编辑整理:东莞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8:43   【 】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第九章 公司破产

  一、知识点:

  1、明确几个概念:破产法的基本理论

  取回权(所有权人行使):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于破产企业所有,如他人寄存、寄售物品,其所有权属于他人,当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

  追回权(清算组行使):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销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销权。

  2、破产债权四个特征:(1)破产债权是相对权。(2)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3)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4)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

  3、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干预原则。(2)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3)破产与和解、整顿结合原则。(4)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原则。

  4、清偿不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构成要件:(1)欠缺清偿能力。(2)对已到清偿期限的债务欠缺清偿能力。(3)全面地欠缺清偿能力。(4)长期地欠缺清偿能力。

  5、《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民诉法中的破产程序适用企业法人。

  6、破产程序中清算组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7、企业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在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2年。

  8、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9、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或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应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而召开。

本文标签:东莞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九章(1)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dongguanzikao.com

本文地址:http://www.dongguanzikao.com/zl/8854.html


《东莞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东莞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