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父母子女关系
编辑整理:东莞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9:18 【大 中 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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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亲指父母双亲,子指子女,它是指因生育、收养、事实抚养而形成的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征
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特点:
(1)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除父母子女关系外,还有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所有的直系血亲关系中亲等最少的最核心的部分,是血亲关系的起源。
(2)父母子女关系包括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直接产生的直系血亲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本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法律赋予他们之间的关系为父母子女关系,如:养父母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等。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论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还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同的。
(3)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是婚姻法调整的重要的社会关系,彼此之间存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义务,如:父母应抚育子女,子女应赡养父母等。
(二)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是父母子女关系中的重要问题。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古今法律存在不同的划分方法。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由于确认纳妾和宗祧(音“挑”)继承制度,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有两大分类:其一是基于出生而发生的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其二是基于法律拟制和名分恩义的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综观世界各国,一般将父母子女分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与之相适应,现代婚姻法根据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原因,将父母子女关系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现代出现的人工生育的子女,其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则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与其所生育的子女之间的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与其所生育的子女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婚生的父母子女与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在法律上有着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还是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不能人为解除,只有一方死亡,才导致这种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但是,若父母将子女送养他人,将消灭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原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但基于法律行为和事实抚养关系而人为地产生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指养父母子女关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而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抚养的事实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依法设立,也可因收养关系的解除和抚养关系的变化而予以解除。但是,我国《婚姻法》同样规定,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
3、人工生育子女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亲指父母双亲,子指子女,它是指因生育、收养、事实抚养而形成的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征
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特点:
(1)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除父母子女关系外,还有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所有的直系血亲关系中亲等最少的最核心的部分,是血亲关系的起源。
(2)父母子女关系包括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直接产生的直系血亲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本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法律赋予他们之间的关系为父母子女关系,如:养父母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等。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论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还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同的。
(3)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是婚姻法调整的重要的社会关系,彼此之间存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义务,如:父母应抚育子女,子女应赡养父母等。
(二)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是父母子女关系中的重要问题。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古今法律存在不同的划分方法。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由于确认纳妾和宗祧(音“挑”)继承制度,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有两大分类:其一是基于出生而发生的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其二是基于法律拟制和名分恩义的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综观世界各国,一般将父母子女分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与之相适应,现代婚姻法根据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原因,将父母子女关系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现代出现的人工生育的子女,其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则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与其所生育的子女之间的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与其所生育的子女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婚生的父母子女与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在法律上有着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还是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不能人为解除,只有一方死亡,才导致这种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但是,若父母将子女送养他人,将消灭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原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但基于法律行为和事实抚养关系而人为地产生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指养父母子女关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而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抚养的事实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依法设立,也可因收养关系的解除和抚养关系的变化而予以解除。但是,我国《婚姻法》同样规定,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
3、人工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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