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编辑整理:东莞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9:29 【大 中 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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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所有选民在一次选举投票中只能投一张票,所有的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即“一人一票”原则。
2.选举权平等的相对性
(1)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2)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1/2;
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所有选民在一次选举投票中只能投一张票,所有的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即“一人一票”原则。
2.选举权平等的相对性
(1)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2)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1/2;
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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