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十四
编辑整理:东莞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8:45 【大 中 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
第一节 专利权的期限
1、根据92年12月3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其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5年;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续展3年。
2、根据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专利权,其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
3、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按《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92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延长为不少于自申请日起20年。
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此处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
第二节 专利权的终止
一、专利权终止的概念: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
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
1、保护期限届满。
2、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放弃专利权。
3、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专利年费。可在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交纳金额年费25%的滞纳金。滞纳期满起两个月内,最早不得早于一个月,作出专利权终止。
三、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第三节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一、概述: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二、无效宣布程序的启动:因无效宣告请求人所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而启动。
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主题不合格。
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美观性和非冲突性。
3、申请人主体不合格。
4、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
5、申请的修改或分案的申请超过了原说明书的范围。
6、在后专利权。即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已经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的前提下,又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因某种原因而错误授予的专利权。
四、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1、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可以起诉。
2、追溯力:自始不存在
3、对世效力。自由使用;实施许可合同终止。
本文标签:东莞自考 法学类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十四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dongguanzikao.com)
《东莞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