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十七
编辑整理:东莞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8:45 【大 中 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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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一节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概述:指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效力范围是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特征,而外观设计的效力范围是专利权保护的新设计。
二、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1、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及于一切具有相同特征、结构和性能的产品,而不问该产品是以什么方式制造的。
2、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及于一切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参数和相同效果的方法。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二节 专利侵权行为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实施专利的行为。(直接专利侵权行为)
2、特征:行为人擅自实施了他人的专利;行为人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既无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案例)
1、专利权有效原则。
(1)行为人所实施的专利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的专利。
(2)实施的专利受法律保护。
(3)如行为人所实施的对象,只是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但尚未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该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前,不发生专利侵权问题。
2、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
对发明和实用专利,以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的,应当采取折衷解释原则。
3、技术特征完整对待原则。一般不将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比对。
4、全面覆盖原则。(重)全部技术特征覆盖或字面侵权原则。
(1)如果被控侵权物品的技术特征包含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或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2)被控侵权物品对在先专利是改进的技术的,属于从属权利,也在保护范围内。
5、等同原则。(重)
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以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分析相同的,保护。
6、禁止反悔原则。对保护范围的限制承诺或部分放弃,被排除。优先适用。
7、多余指定原则。将记载的权利要求中明显附加特征略去,以必要技术特征确定范围。
三、假冒他人专利(直接专利侵权行为):
(一)、定义: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专利权人在自己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的产品上擅自标注他人专利权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
(二)侵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专利标记权。具体表现: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
四、间接侵权行为:间接侵权的对象仅限于专用品,而非公用品。
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
第三节 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
一、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侵权的处理: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处理2、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纠纷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书送达前或送达后,当事人反悔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二、法院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1、专利纠纷一审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中院;最高院指定中院。
2、地域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四节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应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和法院判决,立即停止实施的行为。
(2)赔偿损失。1*-3倍。5000-30万,不超过50万。
(3)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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