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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东莞自考《票据法》习题二

编辑整理:东莞自考网 发表时间:2020-10-20 15:36:40   【 】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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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东莞自考《票据法》习题二

二、多选题

1.下列哪些属于涉外票据()

A.中国公民甲在上海签发以美国公民乙为收款人的现金支票,乙在北京背书转让给法国公民丙,丙持票向付款行兑付

B.上海公司甲与北京公司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签发以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的汇票(丙为美国公司),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法国公司丁,丁在法国背书转让给戊,戊又转让给中国公司乙

C.美国公司甲与中国公司乙在美国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甲向乙签发已付汇票,乙公司将汇票在中国背书转让给另一美国公司丙公司,丙被拒付后向乙追索

D.甲、乙在美国订立票据预约,于约定期限内在中国境内由甲签发以乙为收款人的已付汇票

2.依据票据法,以下关于票据行为附条件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票据出票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票据无效

B.票据背书转让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C.汇票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承兑

D.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保证无效

3.下列说法中正确的哪些是正确的()。

A.票据有当然的背书性

B.出票人甲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时,收款人乙背书给丁,丁向付款人丙请求付款,丙可以背书无效为由拒绝付款

C.甲签发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给乙,乙背书转让汇票时应通知甲,否则,甲可以不同意乙转让汇票为由拒绝向丙付款

D.收款人甲将汇票背书转让与乙,乙将其背书转让于丙,并附记“不得转让”文句,丙再转让于丁,丁再转让于戊。戊遭拒付时,戊、丁不能对乙追索

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B.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以数码的为准

C.票据金额、日期、付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D.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下列有关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B.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C.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D.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6.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票据无效

C.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票据无效

7.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在涉外票据中()

A.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B.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C.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D.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8.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不享有任何民事权利

B.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C.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D.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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