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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4月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

编辑整理:东莞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05:45:56   【 】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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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 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

  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第三节 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

  (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

  7)法系:

  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也称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第四节 法律的历史类型

  1、法律历史类型: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2、奴隶制法律:

  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

  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保留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3、封建制法律:

  经济基础:是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

  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4、资产阶级法律:

  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中,而无产阶级被剥夺生产资料,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和维持整个社会的生存。

  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确认契约自由。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确认法制原则。

  5、社会主义法律:

  第五节 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1)经济基础决定法律(2)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法律和政治

  3、法律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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