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学概论笔记二
编辑整理:东莞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05:46:40 【大 中 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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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法律的历史类型
1、法律历史类型: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2、奴隶制法律:
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
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保留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3、封建制法律:
经济基础:是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
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4、资产阶级法律:
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中,而无产阶级被剥夺生产资料,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和维持整个社会的生存。
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确认契约自由。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确认法制原则。
5、社会主义法律:
第五节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1)经济基础决定法律(2)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法律和政治
3、法律和道德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第一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2、党的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
(1)党的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4、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
5、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1)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2)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实现对敌专政
(2)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1)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2)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4)社会主义法律在对外方面的作用
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
(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2、制定的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
(2)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4)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3、制定的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军事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5、种类:
(1)按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2)按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准则的确定程序,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6、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
系统化方式:(1)法律汇编(2)法律编纂。
7、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四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1、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二种:(1)法律的适用(2)法律的遵守。
2、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
(1)概念: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和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3)总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4)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
(1)概念: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4、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
5、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从解释的主体上分类:正式解释(立法、司法、行政)、非正式解释。
(2)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
(3)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6、违法与法律制裁:
(1)违法: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要件:1)违法的客体2)违法的客观要件3)违法的主体4)违法的主观要件
(2)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3)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7、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1)概念: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
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
(3)结构:1)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内容:
(4)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
分类:1)事件2)行为。
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以确立和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所必需的法律秩序。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优越性:1)社会主义民主是供绝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
3)社会主义民主是有物质保障的。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
(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
(3)对清除法律意识的作用。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瞳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必要性和重要性:
(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1、法律历史类型: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2、奴隶制法律:
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
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保留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3、封建制法律:
经济基础:是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
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4、资产阶级法律:
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中,而无产阶级被剥夺生产资料,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和维持整个社会的生存。
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确认契约自由。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确认法制原则。
5、社会主义法律:
第五节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1)经济基础决定法律(2)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法律和政治
3、法律和道德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第一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2、党的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
(1)党的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4、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
5、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1)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2)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实现对敌专政
(2)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1)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2)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4)社会主义法律在对外方面的作用
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
(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2、制定的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
(2)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4)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3、制定的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军事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5、种类:
(1)按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2)按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准则的确定程序,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6、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
系统化方式:(1)法律汇编(2)法律编纂。
7、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四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1、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二种:(1)法律的适用(2)法律的遵守。
2、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
(1)概念: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和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3)总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4)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
(1)概念: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4、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
5、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从解释的主体上分类:正式解释(立法、司法、行政)、非正式解释。
(2)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
(3)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6、违法与法律制裁:
(1)违法: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要件:1)违法的客体2)违法的客观要件3)违法的主体4)违法的主观要件
(2)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3)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7、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1)概念: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
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
(3)结构:1)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内容:
(4)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
分类:1)事件2)行为。
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以确立和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所必需的法律秩序。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优越性:1)社会主义民主是供绝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
3)社会主义民主是有物质保障的。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
(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
(3)对清除法律意识的作用。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瞳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必要性和重要性:
(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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