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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比较教育资料六

编辑整理:东莞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05:46:53   【 】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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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是如何大力加强中央政府对教育的管理和控制的? (1)《1944年教育法》颁布后,中央政府的权力就有所加强。(2)1964年教育和科学部取代原来的教育部,表明中央集权化的趋势开始明显加强。(3)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颁布则是英国教育管理体制发展的转折点,大大增强了中央政府的教育领导权限。这主要表现在:通过成立高等教育基金会,把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升格为大学,取消高等教育的双重制,中央政府扩大了高等教育的管理权限。通过实施全国统一课程和统一考试,允许地方教育当局管理的学校成为直接拨款学校,以及建立城市技术学院等措施,中央政府增强了对基础教育的约束能力。

  简述英国高等教育的双重制。1965年英国教育与科学大臣提出实行高等教育的双重制,以使高层次继续教育更好地与高等教育保持一致,减少两者之间的地位差异。所谓双重制就是把高等教育分成“自治”的大学和“公立”的多科技术学院、教育学院等两大部分。两部分的差别主要是:①在管理上,大学享有自主权,而公立高等学校则受到多方控制;②在学术上,大学有学位授予权,而公立高等学校则没有;③在经费上,大学的经费由政府支付,而公立高校的经费则由地方当局支付。④在学制上,大学以全日制为主,公立高校则以部分时间制为主。⑤大学几乎都是综合性的,系科齐全,以学术性教育为主,而公立高校则以技术和师资培训为主,重点在职业培训。⑥大学面向全国,是科研和教学中心,而公立高校则面向本地区,主要是教学单位。

  简述英国学前教育的宗旨:英国学前教育旨在培养儿童的适当态度和习惯,注意儿童的身心健康和良好社会行为的培养,其目标包括六个方面:①个体社会化发展;②语言和识字;③数字;④对世界的了解与理解;⑤创造性;⑥具体发展。

  简述英国《20世纪90年代高等教育的发展》绿皮书:1985年英国教育和科学大臣向议会提出了该绿皮书。它被认为是英国高等教育旧时代的结束和后罗宾斯时代开始的标志。其主要内容是:①重视发展高等教育和工商业之间的联系及其与地方、企业和社区的联系;②改变高等教育入学的“罗宾斯原则”,从“谁有资格谁升学”改为“谁能收益谁升学”;③发展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希望政府加以领导,雇主和学员分别承担一定的费用;④对科研,要加强评估,要从私人财源中获得更多的资金,要更好地进行管理以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简述英国《高等教育――迎接新的挑战》白皮书:这是1987年教育和科学大臣等联合向议会提出的白皮书。它总结了当时高等教育的状况,充分阐述了英国政府发展高等教育的。其主要内容是:①明确提出了英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必须更有效地为经济发展服务,必须进行基础科学研究与人文学科领域内的研究,必须与工商业界建立更密切的联系,鼓励产业精神。②扩大高等学校招生,并加强继续教育尤其是在职的职业技术教育。③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与效益。④改革高等教育系统的结构和管理。

  简述英国《高等教育:一个新的框架》1991年英国教育和科学部提出的白皮书。它总结了过去几年教育改革的实践,对高等教育体制作了重大改革。其推行的改革措施主要是:①在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各设立一个高等教育基金会;②取消国家学位委员会,赋予多科技术学院以学位授予权,从而结束双重制;③采取措施,加强质量控制,允许多科技术学院更名为大学。

  简述英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趋势:①改革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成立高等教育基金会,统筹管理国家的高等教育经费,把多科技术学院和其它学院升格为大学而取消双重制,从而加强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②改变高等教育经费分配办法,把质量与拨款密切结合起来,加强考核,公布成绩,按质拨款,强化学校之间的竞争机制。③建立高校与社会的联系,通过与工商企业和政府研究机构鉴定合同、提供科技,进行联合办学而强化高等教育为经济服务的功能,鼓励多种渠道的资金来源。④通过放宽入学条件,鼓励更多的成年人接受高等教育,以及发展高等继续教育等措施,而扩大高等教育的入学途径,增加高等学校学生的人数。

  简述英国教育管理体制的特点及其改革方向。长期以来,英国教育管理体制的最大特点就是中央、地方、教师以及民间团体相互之间形成的所谓“伙伴”关系。但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英国教育管理体制方面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体现了英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①大力加强中央政府对教育的管理和控制。②削弱地方教育当局的权力。③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④扩大家长和社区参与学校决策的权力。

  简述德国教育发展的历史阶段。(1)二战前德国教育的演进。①帝国时期以前。宗教改革后,马丁·路德首次提出义务教育主张;1763年普鲁士公国颁布《乡村学校规程》规定义务教育以后,德国各地几乎都实行了义务教育;洪堡领导了改革,形成了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双轨制。②帝国时期(1871-1918)。德国的幼儿园在福禄培尔创办下发展起来,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网迅速扩大,义务教育得到较切实的贯彻;进一步巩固了双轨制③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1933)。1919年通过了《魏玛宪法》;1920年通过《基础学校法》。④纳粹统治时期(1933-1945)。学校教育受到严重破坏,中学几乎减少一半,高等学校的发展处于停顿状态。

  (2)二战后德国教育的改革与发展。①战后初期的德国教育(1945一1949)。1948年按照《波茨坦协定》对德国教育实行“非法西斯化”;1955年各州州长签订的《杜塞尔多夫协定》,促进了学校制度的统一。②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教育发展与改革。1964年各州签订《汉堡协定》;1970年教育审议会提出《教育结构计划》的改革方案;1976年联邦政府颁布了《高等学校总纲法》;1990年,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宣布加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德国对教育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和整合,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学校制度德国双轨制是怎样形成的?  2.答:1806年普鲁士败于法国,并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和约。这唤起了德意志要改革、要自强的思想。在教育方面,当时普鲁士内务部教育厅厅长洪堡领导了改革,废除了骑士学院和武士学院等封建等级学校,从而基本上结束了封建等级学校制度,形成了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双轨制。其一轨是为地主和资产阶级子女办的由预备学校或家庭教育、文科中学和大学组成的学术教育系统,另一轨是由国民学校与各种职业性教育机构组成的旨在训练平民子女成为守纪律、虔信上帝和忠于统治阶级的臣民的学校系统。改革后的文科中学成了惟一与大学衔接的中等学校。

  德国教育行政的特点是什么?根据联邦德国基本法第30条的规定,只要基本法没有作出其他规定或允许有其他规定,那么,行使国家职权和完成国家任务就都是各州的事情。有关教育和科学方面的方法和管理主要由各州负责。可见,联邦德国在文化教育领域实行联邦主义,各州对文化和文化管理的所有问题,原则上都拥有立法和管理的职权,这就是所谓的各州的“文化主权”。各州拥有绝大部分教育职权还表现在分摊教育经费的负担方面。但根据修改后的基本法,联邦政府权限有所扩大。因此,基本法的修改,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各州独立的文化主权的结束,发展成为一种共同协作的文化联邦制。

  简述德国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德国的职业技术教育属于中等教育第二阶段,被看做德国教育的“第二根支柱”。其结构完善,办学形式多样而灵活,培养人才效率较高,享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德国的职业技术教育各州不一,主要的职业技术学校类型大致如下:①职业学校;②职业专科学校;③职业补习学校;④专科高中;⑤专科学校。除了上述职业学校类型以外,德国还实行一种所谓“职业基础教育年”或“职业预备教育年”的制度,强调基础理论教育,通常由全时制职业学校或通过企业训练与职业学校训练相结合的双重训练制形式来完成。德国往往将若干种类型的职业学校建在一起,形成一个中心,以便更好地使用校舍、设备与师资力量。在办学方面充分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积极性;在训练中特别强调实践活动,严格要求学生学会基本功,发展学生的基本技能,使他们毕业后能独立胜任工作。

  20世纪80年代以来,德国职业教育改革的措施有哪些?20世纪80年代以来,德国职业教育改革集中在课程与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管理体制三个方面:(1)职业教育课程与教育内容改革的重点是强调“职业性关键能力”的培养。(2)在教育方法上,把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改变为习明纳和“自我设计”的自主学习方式、以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自主思考和寻找解决问题办法的能力。(3)在管理体制上,注重使学校职业教育和企业教育或学校学习与企业培训的管理更加合理,合作更加一体化。进入20世纪90年代,德国职业教育又有了新的发展。联邦教育和科学部于1994年推出了强化职业教育的几项重点措施:(1)经济界必须在德国所有的地区提供良好的职业培训位置。(2)发展和拓宽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的新形式,加强职业教育的国际合作和交流。(3)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使受过职业教育的毕业生具有更多职务升迁的机会。(4)增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通融性与互补性,承认两种教育证书的等值性。(5)提高青年人职业培训的比例,充分考虑学生的差异简述德国学前教育的机构、性质与宗旨。德国的学前教育虽然是基础教育,目前德国的学前教育并没有按照《教育结构计划》的要求列入学校教育系统,绝大部分幼儿园是教会和慈善机构开办的。实施学前教育的机构有托儿所、幼儿园、学龄儿童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幼儿园等。德国的幼儿园被认为是协助家庭对幼儿进行教育的机构,促进儿童个性发展,陶冶儿童情感,培养他们具有自尊心、自信心、学习兴趣、相互信任、责任感、语言能力、思维能力、集中注意能力和活动能力等等。幼儿园不进行读写算等基础知识教学,儿童以自由活动为主。

  简述联邦德国地方教育行政机构的名称和特点。各州郡设立文化教育部,这是州的最高教育行政机关,部长由州长任命,由州议会批准。州文化教育部的职权是负责教育立法,代表国家组织、计划、领导与监督学校,包括确定教学目标、进程和教材等。一般情况下,州负责学校内部事务,如教学计划、课程表和分派任课教师等,而地方负责学校的地产、校舍和设备配置以及管理人员等。督学官员对学校工作实施直接监督。一个督学要负责监督几所学校,督学是教师的公务上司,对教师的公务行为进行监督和鉴定,负责人事管理。督学要视察学校,亲自听课,以便写出公务鉴定。

  如何理解德国师范教育实行的两个阶段训练制度?德国的师范教育多数州实行两个阶段训练制度。第一阶段为在高等学校学习阶段,师范生在学习阶段结束后,经第一次国家考试获得见习生资格;第二阶段为见习阶段,师范见习生在专设的见习师范习明纳完成见习训练,训练结束,经第二次国家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成为国家官员,这时如受学校聘请便可成为正式教师;如没有学校聘请,便成为失业者,前者终身享受教师待遇。在第一阶段训练中,课程一般有各种教育学科、执教学科及其教学论、学校实践;在第二阶段训练中,师范见习生除听课和试教外,进一步进行心理学和教学论等的理论学习和探讨。

  简述双轨制的形成和发展。1806年普法战争中普鲁士的失败,刺激了德意志代改革自强。当时在任普鲁士内务部教育总管洪堡领导下,废除了封建等级学校,形成了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双轨制。一轨是为地主和资产阶级子女办得由预备学校或家庭教育、文科中学和大学组成的学术教育系通,另一轨是由国民学校与各种职业性教育机构组成的学校系统,旨在训练平民子女成为守纪律、虔敬上帝和忠于统治阶级的臣民。两轨互不沟通。双轨制由于适应资本主义国家普及义务教育时期的要求,以后在德国逐渐得到巩固和发展,并很快在欧洲其他国家也盛行起来。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20世纪40年代后,双轨制遭到人们的批评,一是因为它违反教育民主,二是因为它不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对提高工人普通文化素质的要求。因此双轨制已有所改变。

  简述《汉堡协定》的内容与意义。1964年,联邦德国各州签订了该协定。该协定在《杜塞尔多夫协定》基础上,对联邦范围内学制的统一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所有学校统一学年。②普通义务教育统一为9年。③统一学校名称。④所有学生统一从第五年级开始必修一门外语。⑤设立达第十二年级的两年制专科高中。⑥完全中学毕业生升入大学必须具备三门外语的条件。该协定的颁布意味着联邦德国教育领域复兴巩固时期的结束和改革时期的真正开始,它对联邦德国境内各级各类学校的组织形式、教学内容、相互衔接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从而成为各州学校制度改革的基础。

  简述《教育结构计划》。1970年德国教育审议会提出了《教育结构计划》的改革方案,这是根本改革联邦德国教育制度的蓝图。该计划的内容涉及到教育的各种原则、基本问题、教育的基本领域、教师培养、教育管理、教育财政等一系列教育问题。其核心原则是教育制度应该是一个整体或一个统一体,即在年轻人的学习过程中,家庭、朋友、各种团体与学校一起在教育中起着重要作用;对学习应该超越学校学习的时代,树立终身教育观。该计划强调:通过分科分组教学达到教育个别化;通过对儿童的早期促进来消除机会不均等;通过加强各类学校之间纵向和横向的沟通来消除学生被限定在某一教育轨道上;促进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

  简述联邦德国教育协调机构及其职能:教育联邦主义使联邦德国各州教育产生了很大差别,为了在教育政策上使各州取得最低限度的统一,联邦德国建立了一系列协调机构,主要有:①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各州文化部长常设会议。这是西德各州协调各州文化政策最重要的机构,由各州负责教育、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和文化事务的部长联合组成。各州教育体制中教学组织和教学大纲的结构能够保持基本的一致,主要原因是以该会议的决议作为共同的基础。②联邦和各州教育规划和科研促进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在联邦参与下协调各州之间教育政策的机构。其任务:制定长期和中期阶段性规划;为协调联邦和各州的计划提出建议;对有关资金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拟订教育研究和教育规划项目;促进交流。③大学校长会议。这是德国大学和高等学校自由联合的组织。不同类别的高等学校在大学校长会议上具有不同的投票权。在大学校长会议上,校长代表各高等学校就有关完成科研、教学和学习任务以及实现自治等问题开展广泛的合作。④科学委员会。根据联邦和各州签订的一项管理协议而成立的机构。其任务是:科学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协调;每年就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一项计划;对联邦和各州科研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从内容和结构上对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发展提出建议和设想。

  简述联邦德国学制的基本特征。①当其它国家实现了义务教育的一体化时,德国仍然保留了三类不同的中学。②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独具特色。③文化教育管理上的联邦主义导致全国教育管理的多中心,但通过州文化教育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商,有使全国教育在结构、内容和结业水平等基本方面较为一致;虽然教育权限在全国范围内是非常分散的,但在各州范围内又是明显的集中。④绝大多数是公立学校,私立学校数量上是很次要的,但私立学校同样要由国家补助。公私立学校之间没有竞争关系也没有原则冲突。⑤在德国,国家与教会之间没有冲突,国家允许教会在公立学校中有一定的影响。学校有正式的宗教课程,但不是必修课。⑥几乎所有学校都是半日制的,导致德国学制过长。⑦与中小学相反,德国各地区的高等学校结构基本相同。

  简述德国的学位制度。德国的学位分为三级:第一级是文凭学位和硕士学位,第二级为博士学位,第三级为教授被选资格。凡通过大学毕业考试者可获得学士学位,通过文科硕士考试者可取得硕士学位,二者属于同一个等级。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者,一般经过教授推荐,由大学聘为教学与科研助手,三年后可提出博士论文,参加博士学位考试,通过者获博士学位。博士学位获得者在经过五年以上工作与进修,提出质量更高的论文,通过教授备选资格考试者,可得教授备选资格学位。

  简述德国师范教育的两个阶段训练制度。德国大多数州的教师培养实行两个阶段训练的制度。第一阶段是在大学或师范学院学习阶段,时间至少3年,除了专业课和专业教育法之外,还要学习教育学和社会学。学习结束时,要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通过者获得见习生资格。第二阶段为见习阶段,时间2年,由各州文化部把见习生分派到专设的见习师范习明纳,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教育实际培训,同时还要参加一期培训班,再补充学习教育学和专业教育法的理论知识。训练结束,要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通过者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同时获得国家公务员资格。这时如果受到学校聘请,就可成为正式教师,成为国家公务员,终身享受教师待遇;如果没有学校聘请,便成为失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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