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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十八

编辑整理:东莞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05:46:54   【 】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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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对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管制

  一、各国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目的及其特征: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系指一国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对与该国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进行的鼓励、限制、监督和促进等管理活动,亦称对外贸易管制。

  目的:1、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提高就业,调整产业结构;2、稳定汇率,维持国际收支平衡;3、保障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4、为实现某种政治和外交上的目的服务。

  特征:

  第一,它是一国对外贸易的法律化,体现了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干预,通常表现为国家对外贸易管理机关与进出口商之间的一种纵向的管理关系,属于公法的范畴,具有强制性;

  第二,它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和执行国内立法、缔结和执行国际条约的形式来进行;

  第三,它在内容上主要体现为鼓励出口、限制进口和改善本国的贸易条件。

  二、各国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律措施,主要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一)关税措施:关税是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措施是一种古老而当今仍然使用非常普遍的一种对外贸易管理措施。

  1、关税种类:

  (1)根据征税目的,分为:

  A、财政关税,即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B、保护关税,即不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以保护本国经济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2)根据征税对象,分为:

  A、进口关税,即进口国家对进入本国关境内的商品征收的关税;通过征收高额进口关税,可以削弱进口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竞争力。它是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关税壁垒就是指这种高额的进口关税。除此之外,一国海关有时根据某种目的征收进口附加税,它是一种限制进口的临时性措施。

  B、出口关税,即出口国海关对输出境外的本国商品征收的关税。各国一般不征收出口关税,仅对本国独有产品或稀缺资源产品征收。

  C、过境关税,是一国海关对通过该国关境输往他国的外国商品征收的一种关税。多数国家不征收此种。

  (3)根据待遇差别,分为:

  A、普通关税,即一国对从与其没有关税优惠安排的国家进口的货物按本国税则中普通税率征收的关税。一般高于优惠关税。

  B、优惠关税包括最惠国待遇关税(适用于从与本国签定有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进口的货物)、普遍优惠制关税(即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给予的减免税待遇)、特惠关税(适用于从与进口国有特惠安排的国家进口的货物,如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国家间适用)。

  2、海关税则与《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海关税则是一国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按商品类别排列的关税税率表,是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依据和标准,内容包括税号、商品名称和税率。

  根据对同一税目所规定税率的多少,海关税率分为单式税则(即对每个税目只规定一个税率,即对来自所有国家的商品均按同一税率征税)和复式税率(即对同一纳税商品规定两种以上税率,目的是对不同的贸易伙伴适用不同的税率)。

  《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是国际货物贸易商品统一分类的目录,为包括我国的大多数国家采用。

  3、关税的征收方法有

  (1)从量征税,即海关以课征对象的重量、长度、件数、面积、体积等计量单位作为征税标准,以每一计量单位应纳税金额作为税率进行征税。

  (2)从价征税,即海关以进出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征收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为大多数国家采用。但必须确定完税价格。完税价格即海关审定据以计算关税税额的价格,进口商品多数国家以到岸价格(CIF价格)为完税价格。

  (3)混合征税,即对同一进出口货物同时征收从价税和从量税,并以其中一种为主的征税方式。手续烦琐。

  (4)选择征税,即对同一进出口商品既规定从量税,也规定从价税,海关从中选择税额较高的一种方式计征。

  (二)非关税措施:是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间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法律上或行政上措施的总称。与关税措施相比,非关税措施既有很大的灵活性的针对性,又有相当的隐蔽性、歧视性,且对之尚缺乏有效的国际监控,所以,它成为近年来国际上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非关税措施主要有如下几种:

  1、进出口配额措施: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设定最高限额,在限额内的商品可以进出口,超额度的不准进出口或要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

  对进口设定的限额称为进口配额。进口配额分为绝对配额(即进口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规定最高限额,超过限额不准进口)和关税配额(即将关税和配额结合起来实行进口限制,对进口配额内商品征收较低关税,对配额外的进口商品征收较高关税)。

  对出口设定的限额称为出口配额。出口配额分为主动配额(即出口国根据国际市场容量或其他情况对出口商品设定的限额)和被动配额(即出口国迫于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在一定时期内自动限制本国某些商品对该进口国的出口数额,超过规定数额则禁止对该进口国出口,又称自动出口配额)。

  2、进出口许可证措施:即一国政府从数量上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和本国商品出口的贸易管理措施,在规定范围内的商品只有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方可进口或出口。

  按照许可证与配额的关系,可分为有定额的进出口许可证(即由国家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出口配额,在配额限度内根据进出口商的申请,对每批进出口货物发给一定数量的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用完即停止发放)和无定额的进出口许可证(即许可证不与配额联系,只是在个案考虑的基础上颁发有关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此种许可证的颁发没有公开标准,缺乏透明度。)

  按照管理程度,分为一般许可(是对不需要严格管理的商品实行的,在进出口商提出申请后,政府主管结构即予以颁发)和特别许可(即进出口应就其进出口交易逐笔向政府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政府主管机构审查批准后方予颁发的许可证)

  3、外汇管理措施: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境内的各种外汇交易、汇率和外汇市场进行管理的措施。其目的是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的基本稳定,同时也有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作用。

  外汇管理内容主要有:

  A、对贸易外汇的管理。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出口的外汇收入全部或部分必须以官方汇率出售给国家指定的银行,进口所需外汇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由指定银行售予外汇。

  B、对汇率的管理。汇率是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的兑换比率,其变动直接影响进出口货物的价格。

  各国对汇率的管理方法有直接管理(即一国通过立法形式规定外汇收支按官方汇率进行结汇,外汇汇价、买卖和数量都在国家控制之下,为外汇不足或外汇市场不健全的国家多实行)和间接管理(即一国通过立法之外的其他手段间接影响汇率的管理方法,外汇充足或外汇市场发达的国家多采用)。

  4、复杂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商品检验措施:各国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生态环境和国家安全,采取了大量的技术标准、卫生和动植物检疫以及商品检验措施。但这些措施常常大大超出真正的需要和合理的范围,过于严苛、繁杂和拖延,从而成为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又被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根据检验依据的不同,分为依法律规定检验(即是一种强制性检验,未通过检验,海关不予放行。根据检验时间和地点,又分为装运前检验和到岸检验)和依当事人申请检验。

  5、海关监管措施:海关是国家在口岸设立的对进出境商品和运输工具进行监督管理的机关。繁琐、拖延的海关监管程序直接影响到进出口贸易的效率和成本,可以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

  海关监管程序包括:

  A、进出口商履行申报义务;

  B、海关对货物的查验程序和方法;

  C、货物归类、估价和征税的程序和方法;

  D、货物放行的条件。

  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根据法定标准和程序,出于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目的,确定进口商品的价格。

  6、反倾销措施: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商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商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它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的做法,属于不公平竞争行为。有些倾销是为了争夺国际市场,扩大出口。为了制止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倾销措施超过了合理的范围和程序,就会演变成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

  各国法律规定了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

  A、构成倾销,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

  B、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

  C、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性反倾销措施(即为了防止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进口国主管机构经初步认定符合反倾销条件时采取的措施,有两种:A、征收临时反倾销税;B、提供与临时反倾销税数额相等的现金保证金或保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是进口国主管机构在全部调查结束后采取的主要是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

  7、反补贴措施: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根据补贴方式,可分为直接补贴(指现金补贴)和间接补贴(即各种财政上的优惠、资金或技术支持,如减免或退还国内税款、提供低息贷款等)。

  补贴实质上是政府人为地改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地位的手段,直接引发不公平竞争。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仅给予部分特定产业、企业、地区的专向性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

  鉴于大量存在的补贴扭曲了国际货物贸易的正常竞争,各国纷纷采取反补贴措施来保护国内同类产业,主要是对接受补贴的外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其条件是:

  A、进口商直接或间接接受补贴的事实;

  B、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

  C、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第43条和2004年6月1日施行的《反补贴条例》对反补贴问题作了规定。

  8、保障措施:是指进口商品数量增加,对进口国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国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这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不同。保障措施是情势变更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在国际货物贸易关系中起到一种安全阀的作用。

  根据《GATT1994》第19条和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是:

  A、某项产品的进口数量激增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

  B、进口数量激增是由于未曾预见的发展和成员方履行世贸组织义务的结果;

  C、进口数量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实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纯粹的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但不应超过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的必要限度。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但只能以增加关税的形式。

  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第44-46条和2004年6月1日施行的《保障措施条例》对保障措施作了规定。

  三、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法律规范。形成了双边、区域性、专业性和多边性协调与规范的共存的格局。

  (一)双边协调与规范:主要采取双边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形式,分为

  1、通商航海条约:是全面规定缔约国双方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常涉及双方在经贸关系上一切可能发生的问题,包括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公民和法人的地位和权利,配额许可证问题。运输问题,国内税问题,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等,以国家元首名义签定,按缔约国的法律程序完成批准手续才生效。

  2、双边贸易协定:是两国间就经济贸易关系中一些具体事项达成的协议。内容具体,操作性强。内容主要有贸易额、作价方法、使用货币、结算方式和关税待遇等。签定程序简单,双方行政首脑或代表签署紧生效。

  3、贸易议定书:一般用于缔约双方对已签定的双边条约或协定作补充、解释或修订,有时最为贸易协定附件。签定程序更简单,经缔约国行政部门代表签署即生效。

  (二)区域性协调与规范: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处于同一地理区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达成协议,消除彼此之间的各种关税壁垒,促使成员国间的货物、服务、人员和资金等完全自由流通,从而加强经贸合作、对外增强竞争力。

  主要有五类,即: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完全经济一体化。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是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产生和发展原因:1、国际形式和格局发生新变化。2、国际分工进一步深化。3、GATT/WTO体制的局限性。

  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货物贸易具有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形成区域性贸易保护主义的双重作用。

  总的说来,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间不是互相排斥,而是互相补益的关系。

  (三)专业性协调与规范:主要通过国际商品协定形式进行。国际商品协定是某些初级产品的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为稳定价格、保障市场供应而签订的有关调整该产品的生产和购销的国际多边协定。初级产品出口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进口国主要是发达国家。

  国际商品协定采取的措施主要是:

  1、规定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与进出口配额结合来控制市场价格波动;

  2、规定生产国的产量、出口配额与价格幅度;

  3、建立缓冲储备,同时规定最高和最低限价。

  此外,1960年成立的石油输出国组织协调统一了主要石油出口国的石油。

  (四)多边性协调与规范: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4个附件成。附件一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即《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二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是《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等诸边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1、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增长;

  2、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3、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货物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

  4、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保护环境与发展贸易相协调。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1、负责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

  2、为多边谈判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谈判结果的框架;

  3、解决争端;

  4、定期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产生的影响;

  5、通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协调,促进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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