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莞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登录 网站导航

东莞自考网

咨询热线:177-2280-6683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三章

编辑整理:东莞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05:45:49   【 】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第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国际责任的构成

  一、国际责任的概念

  国家因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体是国家。

  二、国际责任的构成

  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外空物体对地面造成的损害取无过错责任;

  2.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

  (1)归因于国家

  ●国家机关的行为,如使馆的行为;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军队。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行为;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股地也包括它们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一个行为可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国家承担相关责任。

  国际不当行为客观要素:

  (1)行为的实施(作为和不作为):主体本身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愿承担的条约义务,而使他方造成损害的;主体因不能有效地制止和补救,甚至放纵某些人或团体的不当行为,而损害他方利益的;

  (2)行为的结果:指由于国际不当行为而造成的对国际不当行为客体的侵害后果;

  (3)某国际不当行为主体的行为与所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其它客观要素:行为的不法性;已用尽当地补救办法(外国人在受侵害后应使用所在国向他实际开放的所有的法律补救程序,如果已用尽当地救济办法而仍未达到规定的结果时,受害外国人的国籍国可诉诸外交保护,从而使得该国的行为成为国际不当行为。);发生在该义务有效时期内。

  3.排除不当性的情况(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

  一国实行国有化或征用外国企业而给其他国际法主体及其国民带来损害的,并不构成国际不当行为,也不引起国际责任。

  国家应对下列哪些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A国家的政府的行为 B政府授权的个人的行为

  C在政府纵容下的个人所作的行为 D政府对于私人行为予以放纵的行为 ABCD

  第二节 国际责任的形式

  终止不当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

  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国际犯罪

  A.禁止侵略

  B.禁止建立和维持殖民统治

  C.禁止奴隶制、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

  D.禁止大规模污染

  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现行制度有三种:

  1.国家责任制度,即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如《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对本国或在本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对他国的损害承担责任;

  2.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如《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和《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规定,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3.营运人赔偿。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者私企,都由营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本文标签:东莞自考 学习笔记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三章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dongguanzikao.com

本文地址:http://www.dongguanzikao.com/xxbj/809.html


《东莞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东莞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