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4月自考“国际经济法”简答题复习(4)
编辑整理:东莞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05:45:56 【大 中 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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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关于补偿标准,各发展中国家的有关法律或不作规定,或仅泛泛规定为给予“合理的”、“公正、平等的”、“适当的”或“相应的”补偿,而没有具体说明确切的标准及计算方法。
也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如马达加斯加、索马里、缅甸等)规定应给予相当于“实际价值的”或“市场价值的”补偿。
只有个别发展中国家在其外资法典中接受发达国家所主张的“充分、及时、有效”(赫尔准则)的补偿标准(如罗马尼亚)。
36、简述涉外投资争端的解决。
答:发展中国家对于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不仅需要实体法规范,同时也需要程序法规范。
(1)由于外国投资在东道国进行,依国际法上公认的属地管辖权原则,每个国家对发生在本国境内的涉外投资争议均有管辖权。因此涉外投资争议原则上应当通过“当地救济”予以解决,除非东道国法律另有规定。
(2)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在强调当地法院管辖权的同时,也允许将涉外投资争端提交东道国境外的仲裁机构裁决。
(3)而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还可以依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
37、简述我国关于对境外投资的法制。
答:在境外投资事业的法制方面,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已初步建立了一定的框架:
(1)原对外经济贸易部1985年制定了《关于在国外开设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
(2)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89年和1990年先后颁布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3)国家计委于1991年颁发了《关于加强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38、简述我国申请审批的境外投资项目必须符合的条件。
答:申请审批的境外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能通过境外投资企业引进一般渠道难以得到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2)能为国家长期稳定地提供质量符合要求、价格合理、国内需要较长时期进口的原材料和产品;
(3)能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4)能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并带动设备材料出口;
(5)能为当地提供市场需要的产品,并且双方都可获得较好经济效益。
39、简述我国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程序要点。
答:国内企业申请进行境外投资,须按其投资总额的大小,分级报经国家计委、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这三个部门下属相当于省一级的主管机构审批。
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由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合同、章程由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统一核发批准证书;
我国银行、海关、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物资供应、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部门凭批准证书和批准的合营企业合同及其他规定,办理投资汇出、外汇支付、税收和进出口规定范围内货物的海关手续。
40、简述我国外汇及境外资产管理。
答:国际外汇管理总局及其分局是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的管理机关,负责境外投资的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以及对投资资金的汇出和回收、投资利润及其他外汇收益汇回的监督、管理。
境内投资者在最后获准汇出投资外汇资金时,应按其汇出外汇资金总额的5%向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帐户缴存汇回利润的保证金。
对向境外转移的国有资产,要严格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和管理。
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办理外汇结存。
境外投资企业依法宣告停业或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将应得的外汇资产在清算结束后30天内调回境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凡无视或违反上述有关管理规定者,应依法追究责任,给予惩罚。
41、简述我国对境外投资者的鼓励和保护。
答:为了鼓励境外投资事业,我国允许主办有关项目的境内投资者向国家银行申请优惠贷款;
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所分得的外汇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在其按期调回境内并办理结汇手续后,允许该境内投资者对其外汇额度,自该境外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以内全额保留自用,不必分成上缴;
5年后,20%上缴国家,80%留给境内投资者。
资源开发项目的产品,凡纳入国家进口计划的,享受同等关税待遇和补贴,鼓励用国产设备、材料作为境外合营企业的中方投资,并免征出口税。
42、简述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答:在战后新的历史条件下,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屡屡遭遇战争、内乱、没收、国有化及外汇禁兑、政府违约等种种政治风险。因此,发达国家认识到,对本国的海外投资只有鼓励措施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还必须予以法律上的保护,使本国的海外投资尽量免受或少受政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于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就应运而生。
1948年,作为“马歇尔计划”的一部分,美国国会通过了《经济合作法案》。根据这个法案,美国率先创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发展到今天,世界上主要的公营出口信贷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组成了“信贷和投资保险机构国际联盟”。
各资本输出国的投资保险机构通常承保三种主要的政治风险,分别是: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险和战争内乱险。
43、简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规定的对外资征收和国有化的前提条件。
答:中法协定和美式协定都规定了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前提条件,即:
(1)为了公共目的,
(2)采取以非歧视性方式,
(3)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4)给予补偿。
但在补偿数额及支付方式方面,两种协定有着重大区别。
44、简述战后世界性投资法制成果的表现。
答:尽管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一些根本问题上的严重冲突,战后一直未能缔结一项全面地规范国际投资行为的世界性公约,或者制订出一部有约束力的世界性的国际投资法典,但是,国际社会在建立世界性投资法制方面毕竟还是取得了一些成果。
第一,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制订了不少建议性、指导性、宣言性或是原则性的文件;
第二,世界各国在某些具体的单项问题上缔结了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或协定,如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或“ICSID公约”),1985年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或“MIGA公约”)以及1994年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终文件》中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的规定。
45、简述TRIMs的主要内容。
答: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125个参加方(包括中国)签署了《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TRIMs决定”也随之于1995年生效。该协定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TRIMs决定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即只有那些“可能引起(货物)贸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才适用此项决定。
(2)TRIMs决定禁止缔约国采取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和第11条第1款相违背的TRIMs.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是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按TRIMs决定的附件,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TRIMs具体地说有两种:一是当地成分要求;二是贸易平衡要求。而关贸总协定第11条第1款则是有关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按TRIMs决定附件,与这一规定不符合的TRIMs有三种,一是贸易平衡要求;二是进口用汇限制;三是国内销售要求。
(3)关贸总协定的各项例外规定全部适用于TRIMs,发展中国家可按总协定第18条获得特殊的差别待遇。
(4)各缔约国须在TRIMs决定生效后90天内将所有TRIMs予以通报,并在2年内(发展中国家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为7年)消除这些TRIMs.
(5)缔约国应加强其投资、法规及作法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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